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
本規程確定了文物藝術品拍賣的基本原則,
規定了文物藝術品拍
賣的主要程序與基本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文物藝術品經
營性拍賣活動。
術語和定義
中確立的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程。
2.1 拍賣
以公開競價的形式,
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
的買賣方式。
2.2 拍賣當事人
參與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
2.3 拍賣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
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2.4 委托人
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5 競買人
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6 拍賣標的
委托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2.7 買受人
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2.8 拍賣圖錄
拍賣人于拍賣日前制作、對拍賣標的進行介紹的圖片或文字資料。
2.9 拍賣規則
在拍賣活動中各方參與者應當共同遵守的相關規定。
2.10 委托拍賣合同
拍賣人與委托人簽訂的確立委托拍賣關系的協議。
2.11 預展
拍賣人依法對拍賣標的進行的公開展示活動。
2.12 委托競投
拍賣人應競買人的請求,在拍賣現場為其提供的代為傳遞競買信息的服務。
2.13 成交確認書
拍賣成交后由買受人和拍賣人簽署的對拍賣成交事實予以確認的書面憑證。